2016-01-21 08:04:41.0 出处:鞍山市人民政府地
为进一步推动“信用鞍山”工作的开展,根据《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和《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文件精神,鞍山市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鞍发改发[2010]78号)文件,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信用报告制度要求参与鞍山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融资项目的企业,均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同时要求信用等级达到BBB级及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鞍山重点项目投标及融资项目。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开拓了信用市场,推动了信用产品的市场化。
近期,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中遇到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不明确等问题。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市发改委就有关事项和住建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在《补充通知》中明确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明确了企业使用的信用报告要由市级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等具体事项。
下一步鞍山市将进一步拓宽信用产品的使用领域,加快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鞍山”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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